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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赌博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1〕84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村委会******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2月24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辩护人黄银龙,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初至2020年12月23日间,被告人胡某某在瑞安市**街道**路**号出租房内,召集他人以四川麻将放炮的方式进行赌博,并抽取头薪,共抽取头薪8万余元。2020年12月23日晚,被告人胡某某在瑞安市**街道**路**号出租房内被公安人员抓获。

2021年1月5日,被告人胡某某家属已退出赃款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户籍信息、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照片、前科材料、查询记录;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王某某、高某某、涂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孥弟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 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在瑞安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各一份。

3.《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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