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纳检刑检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胡某甲,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61973********,穿青人,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某某,住贵州省纳某某**街道**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纳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纳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值班律师:邱鹏,贵州煜昌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纳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2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一次退回纳某某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月2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初至2019年9月,胡某甲在租住的纳某某**街道**路口的一民房内多次组织参赌人员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期间抽头渔利。同年9月9日胡某甲组织参赌人员胡某乙、李某某、郝某某、周某某、洪某某、刘某某、阳某某赌博时被纳某某公安局雍熙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查获赌资17185元。2019年6月初至2019年9月9日胡某甲抽头渔利10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表、健康体检表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胡某乙、胡某丙、李某某、郝某某、周某某、洪某某、刘某某、阳某某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人参与赌博,抽头渔利共计10000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某甲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永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现押于纳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3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