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麦检一部刑诉〔2021〕1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03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路**号,住天水市麦积区**园**区**号楼**单元**室,出租车司机,2018年10月25日因犯赌博罪被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天水市麦积区看守所。
本案由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份,被告人胡某某纠集张某甲、陈某某、李某某、黄某某和“婉某某”(未查明身份)等人到天水市麦积区甘泉镇甘江村对面的一间民房内参与任某某(已判决)、“旭某某”组织的赌场,在该赌场内以“架锅”的方式进行赌博,参赌人员约二十余名。
2017年11月份,被告人胡某某纠集张某甲、张某乙、陈某某、李某某、黄某某等人到天水市麦积区花牛镇花牛村的一家民房内参与任某某(已判决)组织的赌场,在该赌场内以“架锅”的方式进行赌博,参赌人员约二十余名。
2017年11月份,被告人胡某某纠集张某甲、陈某某、李某某、黄某某和“婉某某”(未查明身份)等人到天水市麦积区伯阳镇马现村的一家民房内参与任某某(已判决)的赌场,在该赌场内以“架锅”的方式进行赌博,参赌人员约二十余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指认、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无视国法,纠集他人聚众赌博,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的规定,被告人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结合其具有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豪杰
检察官助理:李繁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天水市麦积区看守所,已通知换押。
2.案卷材料二册,起诉书十二份,量刑建议书三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谈话笔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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