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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赌博案)_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汨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1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住汨罗市**镇**楼。2020年11月17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汨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汨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赌博罪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在其位于汨罗市**镇**村**组的家中,通过电话以及微信方式接受投注的方式,收受买码人员杨某某、龚某某、甘某某等人的“地下六合彩”投注共计人民币61852元,再转报给上线庄家,并从中通过“吃单”的方式牟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支付记录,到案经过说明;2.证人杨某某、龚某某、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收受他人“地下六合彩”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汨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跃辉

检察官助理:兰亮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某(1857302****)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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