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443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11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区**居委会**组。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
辩护人黄迪,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29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月3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8年1月开始,被告人胡某某通过微信及现场方式帮助一名上家微信名为“军中**”的湖南男子(另作处理)收受郭某某、杨某某等人(另案处理)的六合彩赌博投注。至案发,共收受六合彩赌博投注约188215元,获利约10000元。2019年10月29日,公安机关接报后将胡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检查材料,缴获的手机等物证,到案经过、全国人口信息、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微信交易记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电子数据,证人谢某某、郭某某、杨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收受他人六合彩赌博投注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志辉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叁册及检察卷宗壹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壹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涉案款物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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