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8199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贵州省赫章县**镇**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3日被刑事拘留,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开始,被告人胡某某在本市白云区**镇**路**号档口内以“十三张”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水盈利。2020年1月3日1时许,民警在上址将被告人胡某某抓获,并在现场查获参赌人员19人以及赌资人民币30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赌具扑克牌、现金赌资等物证;
2、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租约合同、户籍信息等书证;
3、证人韩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到一年之间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文伟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四册及光盘资料一张。
3、缴获的现金赌资3810元、赌具扑克牌一副,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销毁。
4、具结书一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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