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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贪污案)_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三部刑诉〔2020〕27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21971********,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原武某某**街道**社区党委委员、居委会副主任,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武某某**村**组。因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成都市武某某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12月13日被本院先行刑事拘留,同月20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武某某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胡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3月,武某某**街道受武侯新城管委会委托,对**社区**组等地块(含**路**号)实施征地拆迁。2008年3月19日,**街道办事处拆迁办与**路**号房屋所有人蒙某某达成货币化安置协议,并由业主单位武侯工业园管委会对蒙某某支付了补赔偿款。

因该**路**号地块没有规划使用,该地块上的房屋一直未拆除,**街道办事处将该处房屋交给**社区管理,2010年,因行政区划调整,**社区划归武某某**街道管辖,后续拆迁工作移交**街道。胡某某作为**社区党委委员、居委会副主任,具体负责**路**号房屋的管理工作。**社区从2014年开始将房屋一楼、二楼对外出租,房屋租金由胡某某具体收取,并由社区统收统支。

2014年4月,**路**号房屋二楼承租人胡某某未经社区同意,擅自把三楼楼顶租给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公司”)架设基站,移动公司按年租金2.5万元支付给胡某某三年租金。后胡某某发现,要求胡某某在扣除税费及手续费后,交还了2015年、2016年的租金共计4.42万元,胡某某将该4.42万元租金予以侵吞;

2017年3月,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铁塔公司”)工作人员李某某找到胡某某,希望租用三楼楼顶架设基站,胡某某表示同意,并以**社区居委会名义与铁塔公司签订协议,先后收取铁塔公司租金共计5万元,胡某某将该5万元租金予以侵吞;

2018年胡某某通过同种方式,同意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公司”)在三楼楼顶架设基站,并收取租金2.5万元予以侵吞。

胡某某对上述**路**号房屋三楼楼顶进行出租、收益均未经过**社区规定的研究、审批程序,也未告知社区,租金11.92万元由其直接据为己有,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开支。 

2019年3月,胡某某知晓社区在清查房屋租金,通过周某某、胡某某向社区退赃11.8万元。

2019年3月初,**社区在安全检查中发现胡某某未将基站租金上交的问题,将该问题线索上报**街道纪工委。2019年5月,**街道纪工委对胡某某有关问题进行初步核实, 2019年11月11日,成都市武某某监察委员会以涉嫌贪污犯罪对胡某某立案调查。2019年11月22日,**街道纪工委通知胡某某到武某某监察委员会接受调查并陪同胡某某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作为**街道**社区的两委委员,在协助管理**路**号已征土地上的待拆迁房屋的过程中,将房屋三楼楼顶对外出租牟利,并将租金共计11.92万元占为己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精华

2019年12月26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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