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胡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01967********,汉族,初中文化,盱眙县**天然气公司巡线员,住淮安市盱眙县**镇**小区。被告人胡某甲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盱眙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1月2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胡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胡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5月份左右,时任**乡**村党总支书记赵永法(已判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被告人胡某甲合谋,采取建设违章建筑方式骗取拆迁补偿款。后二人共同出资在**乡**村**组胡某乙家西北处打谷场上违规突击建成四间简易平房,经赵某某安排,该违建房屋以胡某甲女儿胡某丙、儿子胡某丁的名义向江苏省盱眙县经济开发区申报拆迁后,骗取拆迁补偿款人民币256915.76元。其中胡某甲分得人民币124757.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胡某甲户籍信息、银行账户记录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胡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伙同他人,利用他人职务上的便利,以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伙同他人共同实施贪污犯罪,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刚
附:
1.被告人胡某甲现取保候审的处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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