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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贩卖毒品罪)_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2195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栋**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4年2月6日被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5日22时许,吸毒人员黄某某来到双某某**被告人胡某某的家中求购毒品冰毒。黄某某钱600元抵扣毒资(黄某某帮胡某某家搞装修,胡某某尚未支付工钱),从胡某某处购得一小袋冰毒。后两人被赶来的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黄春某某身上搜出一小袋白色晶体物。经鉴定,白色晶体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抓获经过,户籍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提取笔录、称量笔录、辨认笔录。6、讯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文娟

检察官助理:刘峻江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邵阳市公安局特殊人群涉毒人员收治中心。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7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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