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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贩卖毒品罪)_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浠检二部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03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罗田县,住罗田县**乡**街**路。因吸毒,于2016年7月28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冈经济开发区分局新港路派出所罚款伍佰元;因吸毒,于2017年11月5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胜利街派出所行政拘留十日,同月9日决定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黄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同年6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浠水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晚19时许,吸毒人员申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胡某某求购毒品。当晚2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黄冈市黄州区红卫路**宾馆旁边,收取申某某现金人民币600元,并交给申某某三粒“麻果”和少量的“冰毒”。后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公安民警从申某某手中扣押的疑似毒品经称重共计0.67克,经黄冈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成瘾认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申某某的证言;3.黄冈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4.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5.视听资料光盘;6.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卖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累犯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辉

检察官助理:陈俊伍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在浠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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