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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贩卖毒品罪)(公开版)_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某某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余庆街道办事处栗某某9组。2019年12月1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以来,被告人胡某某利用hu1925385448的微信号作为联络工具在我市沙溪镇多次以每包人民币300元、350元不等的价格向吸毒人员钟某亮、李某及毒贩匡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同年9月3日,公安人员在我市沙溪镇云汉大街十巷二号抓获被告人胡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某某

                      二Ο二Ο年三月二十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视听资料3份,散页2页;

3、量刑建议书5份;

4、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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