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2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即墨区**镇**村**号,现住青岛市市南区**房。2019年10月30日因吸毒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青岛市市南区**路农贸市场门口附近,以2600元人民币价格贩卖给冯某某两小包甲基苯丙胺。
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胡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吸毒现场检测报告、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微信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查询、电话查询记录等书证;2.证人冯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提取、辨认、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从中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智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城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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