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检一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4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蔡甸区**镇**村**号,住武汉市东西湖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9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晚9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本市东西湖区**湾**栋**单元**室处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向蔡某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4颗(俗称“麻果”,净重0.38克)。被告人胡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照片、赃款照片;2.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身份材料、扣押决定书等相关书证;3.证人证言;4.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辨认笔录;5.检验报告;6.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毒品管制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38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被告人胡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蕊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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