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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生于1986年**月**日,公民身份证号码5138221986********,汉族,小学,四川省仁某某人,住四川省眉山市仁某某**镇**路**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四川省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仁某某文林镇北门水库堤坝处贩卖约0.2克冰毒给吸毒人员曾某某,收取毒资300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立案文书等书证;证人曾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知是甲基苯丙胺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某某被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晓丽

2020年3月15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仁某某看守所。联系电话:15680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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