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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县检一部刑诉〔2021〕3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31980********,拉祜族,小学文化程度,工作单位无,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镇**栋**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5日被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县看守所。2017年6月2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本案由云南省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云县公安局在开展“打零收戒”专项行动中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的胡某某,经侦查,2020年4月至2020年10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将毒品麻黄素多次贩卖给吸毒人员罗某某、汪某某、黄某甲、黄某乙、李某等人,经侦查实验,胡某某贩卖的毒品麻黄素1颗净重约0.0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及前科材料、现场尿液检测报告等;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黄某甲、汪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辩解;4.检查、辨认、提取、侦查实验等笔录;5.电子数据:胡某某、黄某甲、汪某某、李某、黄某乙、罗某某的微信账单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向多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27日被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其是累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和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有军

                             检察官助理:杨雨瞳

                              2021年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羁押于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光盘16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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