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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梁检刑诉〔2020〕Z20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0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綦江区万盛经开区****支路,住重庆市綦江区万盛经开区****小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重庆市梁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梁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梁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被告人胡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贩卖24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给金某某(已判决),并分两次将毒品送到位于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街**巷交给金某某,后金某某以2700元的价格将冰毒贩卖给杨某某(已判决)、王某某(已判决),杨某某、王某某当日驾驶渝A****号轿车将购得的毒品运回梁某进行分装用于贩卖。2019年12月4日19时许,民警在梁某区**街道**咖啡店将正在进行毒品交易的王某某、杨某某与购毒人聂某某当场抓获。从聂某某身上搜查出疑似毒品一包(净重0.69克)。经检验,查获的疑似毒品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20 年5月18日11时许,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万东派出所民警在重庆市万盛区**镇**小区**栋将被告人胡某某抓获。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毒品照片;

1.​ 户籍信息、通话记录等书证;

1.​ 证人聂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等的证人证言;

1.​ 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1.​ 毒品鉴定报告;

1.​ 搜查笔录、称量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0.69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海华

检察官助理:伍艳霞

2020年8月6日

附:

1.​ 被告人胡某某羁押于重庆市梁某区看守所。

1.​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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