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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贩卖毒品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3196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街**路**号**楼**,居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1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9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上午11时许,吸毒人员潘某某(男,47岁,西安市人,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另案处理)通过电话和被告人胡某某(电话号码1399283****)联系购买海洛因。潘某某按照约定到西安市碑林区**街**路**号**楼南户胡某某家中,在胡某某家客厅潘某某(微信号**,昵称**)通过手机微信转给胡某某(微信号**,昵称胡某某)100元,外加现金200元,共计300元毒资,从胡某某手中购买一小包海洛因。潘某某返回自己家中将该小包海洛因和朱某某(男,43岁,吸毒人员)共同吸食。

同日15时许,潘某某再次通过电话向胡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潘某某和胡某某约定,在西安市碑林区**街**园路口交易。潘某某先赶到约定地点并通过微信转给胡某某300元毒资。胡某某于当日16时许赶到向潘某某交付毒品海洛因时被守候的公安民警抓获。现场从胡某某右侧裤子口袋发现三个疑似包裹毒品白纸小包,经现场称重(封存),这三个小包总重量约为1.77克。经陕西佰美司法鉴定所鉴定:从胡某某身上提取三小包纸质包装的白色粉末状物品净重分别为0.3911克、0.3815克、0.3947克,三小包纸质包装的白色粉末状物品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被告人胡某某对自己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书证。

2.​ 证人潘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

5.​ 辨认、指认、提取等笔录及照片。

6.​ 微信转账记录截图。

7.​ 户籍证明等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吸食并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符合认罪认罚制度,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胡某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柏林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电子卷宗光盘三张。

4.手机鉴定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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