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22199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和出生地四川省宣汉县,现住址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镇**路**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4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9日因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经仙游县公安局再次提请批准逮捕,2019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对被告人胡某某执行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5日,林某某(已起诉)欲吸食毒品,经人介绍向被告人胡某某提出购买毒品“冰毒”。被告人胡某某便以每克1200元的价格向上家“陈某某”购买了2克毒品“冰毒”。被告人胡某某在获得该毒品后,于当日在莆田市涵江区**镇其居住的出租房附近加价以每克1300元的价格将该2克“冰毒”贩卖给林某某,其从中非法获利200元人民币。经福建正中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林某某身上毛发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胡某某2019年7月4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证人证言:林某某等人的证言;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福建正中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辨认、提取笔录: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贩卖毒品2克,非法获利人民币2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黄 河
检察员:陈美宪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12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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