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1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现住六盘水市钟山区**路**号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盘州市公安局释放并监视居住,于2020年4月22日被本院继续监视居住。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被告人胡某某通过微信与杨某某商量买卖毒品并收取杨某某毒资人民币350元后,于当日17时许在六盘水市钟山区**院住院部门口将0.16克毒品嫌疑物贩卖给杨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查获毒品嫌疑物零包一个、玫瑰金色oppo牌R9S手机一部、剩余毒资20元人民币一张。经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毒品嫌疑物中检测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海洛因0.16克,现金20元,手机一部(oppo牌R9S,玫瑰金色);2.书证:微信截图、通话清单、胡某某户籍信息表及抓获经过、六盘水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3.证人证言:杨某某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胡某某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六)公(司)鉴(化)字〔2020〕69号);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检查、提取、扣押笔录、毒品现场封装笔录、开封、称量、取样、及封装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胡某某抓获、讯问、辨认、称量视频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法规,明知海洛因是毒品而贩卖0.16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罚金人民币2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敏
2020年6月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其住所,联系电话15519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散卷若干,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现金20元、手机一部(oppo牌R9S,玫瑰金色)均随案移送至盘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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