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刑检刑诉〔2018〕963号
被告人胡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青岛市黄岛区人,身份证号码370284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和现住址:青岛市黄岛区**镇**山**号,现无业。2018年10月3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黄岛看守所。2015年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5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刘某伟,男,1988年**月**日出生,青岛市黄岛区人,身份证号码370284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青岛市黄岛区**滩**号,现住青岛市黄岛区**滩**号楼**单元**户,现从事个体行业。2018年9月1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1月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黄岛看守所。2011年1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被原胶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5年4月,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黄岛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刘某伟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30日告知被告人胡某、刘某伟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胡某和刘某伟在黄岛区**滩村一起吸毒时,胡某称自己有冰毒,让刘某伟帮忙联系是否有人购买。刘某伟遂联系代某军,代某军、“赵老三”来到刘某伟租房处,四人一起吸食冰毒后,代某军、“赵老三”觉得冰毒质量不错,决定购买冰毒。被告人胡某带着刘某伟、代某军、“赵老三”到日照市东港区,代某军、“赵老三”给了胡某5000元,胡某从**一外号“大头”的人购买冰毒12克,胡某扣出2克后,将剩下的10克冰毒贩卖给代某军、“赵老三”。刘某伟、代某军、“赵老三”三人回黄岛区的路上,刘某伟向代某军要了0.3克冰毒作为好处。
综上,被告人胡某、刘某伟贩卖毒品1次10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辨认笔录;3、视听资料;4、证人代某军、薛某等证言;5、被告人胡某、刘某伟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刘某伟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被告人刘某伟系缓刑期间犯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凯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
1、被告人胡某、刘某伟现羁押于青岛市黄岛看守所;
2、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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