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409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南昌市红谷滩区**洲**花园**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南昌市新建区象山镇**村**自然村**号)。因寻衅滋事行为,于2014年4月1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行政罚款人民币500元;因非法拘禁行为,于2016年7月1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17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20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南昌市红谷滩区凤凰花园东区门口附近,向吸毒人员陈某某出售1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俗称“可非”),通过微信收款人民币270元,获利人民币10元。
2020年7月5日,陈某某配合公安机关联系被告人胡某某购买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当晚19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南昌市红谷滩区凤凰花园东区西门里右边的小路上,向陈某某出售1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收款人民币300元。毒品交易完成后被告人胡某某即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查获交易的1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60ML)及毒资人民币300元。
经南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当场查获的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中检出可待因成份。
被告人胡某某尿样检测甲基苯丙胺呈阳性,吸毒人员陈某某尿样检测吗啡呈阳性。被告人胡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扣押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指认照片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验报告;
5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两次向他人出售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其具有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程 清
检察官助理:闵 浩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南昌市第一看守所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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