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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贩卖毒品案)_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308号

被告人胡某某(绰号“牛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复,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向吸毒人员邹某某贩卖了人民币45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2020年2月3日晚,孙某某经“小某某”介绍,联系被告人胡某某购买人民币240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随后,被告人胡某某驾车从佛山市三水区接上“小某某”,去至肇庆市高要市**镇**路**号附近,向冯某某购买了人民币2400元毒品,并驾车搭载“小某某”返回佛山市三水区,毒品由“小某某”等人吸食,被告人胡某某从中分得部分毒品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等笔录;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荣荣

                              2020年10月9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光盘二张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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