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885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3197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镇**街**号附**号,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小区**栋**室。因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11月12日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9年12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5日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17年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盘龙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16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本市西山区春苑小区南区云山路和顺里小区里贩卖 10颗毒品“小马”后被民警抓获,当场缴获毒品可疑物净重0.97克。经鉴定,上述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涉案毒品、毒资;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材料等;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证言;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6、视听资料:微信记录。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毒品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5条、第356条,属累犯和毒品再犯。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剑
2020年6月19日
附: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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