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1890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8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住中江县**镇**路**号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中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1日被中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底的一天,被告人胡某某在中江县玄武大酒店门口以50元一片的价格将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两片贩卖给吕某某、曹某某二人并现场收取现金人民币100元。
另查明,被告人胡某某于2020年4月26日被公安机关挡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包括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时美
检察官助理:邓航
2020年7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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