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一部刑诉〔2020〕Z50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75********,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广东省雷州市**巷**号之**。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5月16日被雷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7年9月21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6月14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7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19时许,黄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胡某某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转账500元给胡某某购买毒品,双方约定在湛江市麻章区麻章市场附近瑞云美食广场三楼一废墟房间进行交易,当晚23时许,双方依约来到约定地点进行交易完毕后即被公安民警抓获,现场缴获毒品1小包和手机1部。经称量与鉴定,毒品净重0.33克,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毒品1小包、手机1部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归案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称量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贩卖海洛因0.33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是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光华
检察官助理:陈银
(院印)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特殊监所
2.侦查卷叁册,检察卷壹册,光盘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有关涉案款物由雷州市公安局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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