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二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胡某甲,又名胡某乙、索某某、阿某某(自报),男,1979年**月**日出生,国籍不明,回族,缅文五档文化,经商,住缅甸瓦城,暂住瑞丽市**巷**号。2018年8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瑞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瑞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瑞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依法于2020年2月19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胡某甲以人民币30元贩卖4颗毒品甲基苯丙胺,并送到瑞丽市姐岗路交给吸毒人员段某某。
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胡某甲在瑞丽市**巷**号4楼出租房内以人民币180元贩卖18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杨某某,当日21时许,公安民警在该出租房内抓获被告人胡某甲,当场从房间窗台及其内裤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111.19克、甲基苯丙胺(晶体状)净重3.3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曾因犯盗窃罪被处于刑罚,五年内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玉清
2020年3月24日
附:1、被告人胡某甲现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和光盘4张。
3、涉案款物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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