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某贩卖毒品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0104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南昌市青云谱区洪都**区**栋**单元**。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贩卖毒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5日下午,被告人胡某某在南昌市青云谱区洪都十区附近以3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冰毒和麻古)给邓某某。

2019年11月19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胡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邓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同步提审等视听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一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福常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关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