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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贩卖毒品、曾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麻某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麻某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公诉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61998********,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麻某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麻某县”)**镇**村**组,住麻某县高村镇**小区。因犯盗窃罪,2019年8月28日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寻贩卖毒品罪,2020年6月11日被麻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麻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麻某县看守所。 

被告人曾某某(绰号“黑马”),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61981********,苗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麻某县**乡**村,住麻某县**镇**旁。因涉嫌寻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6月12日被麻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麻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9日经本院决定由麻某县公安局重新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2020年5月中下旬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先后在麻某县高村镇美林景苑、半岛别苑,先后三次给吸毒人员陈某某等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胡某某接到吸毒人员陈某某电话联系,要求购买人民币200元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胡某某表示同意,通过微信收受了200元毒资。随后,被告人胡某某在本人位于麻某县高村镇美林景苑小区家中给陈某某贩卖了一个小包子冰毒。

2、2020年5月20日左右的一天,陈某某在麻某县半岛别苑曾某某家中玩耍时,陈某某提出购买冰毒吸食,并给曾某某转账200元,要曾某某帮忙联系。曾某某便电话联系了被告人胡某某,要求购买200元冰毒,给胡某某微信转账200元。被告人胡某某收到200元毒资后来到曾某某家中,将冰毒贩卖给曾某某、陈某某。

3、2020年5月23日,被告人胡某某接到陈某某电话,要求购买一克冰毒,双方商谈人民币700元一克,并收受了陈某某微信支付的500元。随后,被告人胡某某到麻某县半岛别苑曾某某家中,将冰毒贩卖给陈某某。

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交代了被告人曾某某的住所,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曾某某。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2020年5月20日左右的一天,陈某某在麻某县半岛别苑曾某某家中玩耍时,陈某某提出购买冰毒吸食,并给曾某某转账200元,要曾某某帮忙联系。曾某某便电话联系了胡某某,要求购买200元冰毒,给胡某某微信转账200元。胡某某收到200元毒资后来到曾某某家中,将冰毒贩卖给曾某某、陈某某。随后,被告人曾某某容留陈某某、田某某、胡某某三人在自己家中卧室内吸食冰毒,并参与一并吸食。

被告人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手机微信转账记录、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立功情况说明等;

2.证人陈某某、田连方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曾某某的供述;

4.本案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三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在家中容留多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内再次犯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胡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曾某某,具有立功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被告人曾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曾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麻某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勇民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麻某县看守所;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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