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汉族,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31965********,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住兰州市**区***路***号**花园**号楼*单元***室,兰州**出租车行驾驶员。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榆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胡某某虚构事实,谎称自己有关系可以为被害人金某某、代某某办理兰州市出租车,以缴纳办理出租车定金、手续费、出租车押金等名义,骗取金某某人民币37000元,以缴纳办理出租车的定金、手续费的名义,骗取被害人代某某人民币5000元。在被害人报案后,被告人胡某某向被害人金某某退赔人民币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若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降低20%量刑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康敏
检察官助理:王宗珂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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