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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11199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为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路**号**栋**房。2019年12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7月2日由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胡某某得知被害人杨某某想要贷款买车,但因为在银行有不良征信记录无法贷款的情况后,便以认识银行内部人员能在10至15日内帮助被害人杨某某删除不良记录为由,分四次骗取被害人杨某某共计人民币13109元并全部用于挥霍。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已退回赃款并取得了被害人杨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截图等书证;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现场检测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小乔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80748****;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认罪认罚从宽告知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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