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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巴检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住巴东县**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胡某某得知国家出台了针对国家集体企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后,委托其表姐周某某帮其办理,并向周某某提供了照片、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养老保险办理下来后,周某某明确告知胡某某办理养老保险时将她的年龄进行了篡改。由1969年**月**日更改为1956年8月7日。胡某某在明知年龄造假的情况下,可以提前领取养老保险金,但仍然以虚假的年龄办理退休,骗取国家养老金6.99937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胡某某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料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田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故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养老保险金,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税明星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在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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