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一部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1196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街**路**号。 2016年5月19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执行。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2月份,被告人胡某某在自主开发孝感市孝南区**乡**村**小区小产权房期间,将*号楼*单元*楼东户的一套房子出售给孝南区**乡**村村民方某某,并收取房款14万元现金。2014年4月份,被告人胡某某又将该套已出售给方某某的房屋再次出售给孝南区**乡**村村民李某甲,收取李某甲购房款现金12万元。
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信息、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联合建房合同、协议书、工商服务业统一收款收据、收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照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方某某、李某乙、胡某甲、龙某某、李某丙、叶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一房多卖的手段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宣告缓刑的被告人胡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犯罪事实没有判决,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建斌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到案经过3份、关于胡某某诈骗案中证人代某某的情况说明一份、联合建房合同一份、工商服务业统一收款收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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