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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诈骗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461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81981********,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3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在明知自己无法办理积分入户的情况下,谎称自己可以在委托人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办理成功,诈骗多名被害人钱财,具体如下:

1、2018年,胡某某骗取被害人刘某甲的信任,在刘某甲所经营的位于深圳市龙岗区的**摄影店内,刘某甲向胡某某转账人民币120000元。

2、2018年,胡某某骗取的被害人李某甲的信任,李某甲在深圳市龙岗区和胡某某签订了委托办理积分入户的协议,随后李某甲委托其朋友向胡某某转账人民币100000元。

3、2019年3月,胡某某骗取被害人李某乙的信任,李某乙在深圳市龙岗区和胡某某签订委托办理积分入户的协议,随后李某乙合计向胡某某转账人民币4000元。

4、2019年5月,胡某某骗取被害人刘某乙的信任,刘某乙在深圳市龙岗区和胡某某签订委托办理积分入户的协议,随后刘某乙合计向胡某某转账人民币4000元。

5、2018年8月至12月,胡某某骗取被害人曾某某夫妇的信任,曾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和胡某某签订学历教育协议书,随后曾某某的丈夫合计向胡某某转账人民币9000元。

6、2019年4月,胡某某骗取被害人郑某某的信任,郑某某为了报名成人本科,合计向胡某某转账人民币12000元。

7、2018年3月,胡某某骗取被害人陈某某的信任,陈某某为了获取学历,向何某某转账人民币14万元,何某某向胡某某转账人民币100000元。

胡某某收到上述被害人的钱款后未开展有关工作,除归还刘某甲人民币40000元,剩余钱款均被其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书证:受立案材料、抓获经过、湖北省高等自学考试毕业生登记表复印件、课程成绩学分栏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收据复印件、胡某某银行流水、个人事务(积分入户)委托协议复印件、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甲、李某甲、李某乙、刘某乙、曾某某、郑某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静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随案移送情况说明1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量刑建议书》。

5.随案移送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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