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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诈骗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86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镇**村**村**号。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5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被告人胡某某以女性游戏玩家身份与被害人孔某某通过网络游戏相识,以其前女友“林某某”的身份与孔某某在网上交往至2015年。2017年,胡某某再次以“林某某”的身份通过QQ、微信与孔某某取得联系,后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交往期间,胡某某以玩游戏需要、生活困难、工作不顺、租房等名义多次向孔某某索要钱财,后孔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胡某某人民币52580元,快递给胡某某一部小米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499元)和一部红魔手机。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胡某某被抓获归案。2020年6月26日,被害人孔某某收到退赔款,并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微信账户信息、转账记录截图,QQ账户信息、聊天记录截图,淘宝购买记录、快递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孔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斌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4.涉案笔记本电脑已缴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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