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公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6195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建德市**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街道**路**幢。因本案于2019年5月9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5月16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4日、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3月30日,被告人胡某某通过伪造残疾人劳动合同、土地租赁合同等材料,向建德市残疾人联合会申报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补助。同年年底,市残联向被告人胡某某发放扶持补助50000元。
2.2017年11月,被告人胡某某通过伪造培训补贴发放单、土地租金发放单、套用往年的设备发票共计116890元作为莲子高产栽培技术培训项目支出向建德市科学技术协会申报科普惠农项目补贴30000元。综上,被告人胡某某共计诈骗人民币80000元。
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已于立案前退还全部项目补贴8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建德市科普项目申报表、建德市审计局专项审计调查报告、银行账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陈某某、邵某甲、邵某乙、姚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方某某、李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程婧
检察官助理:程圆
2020年7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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