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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711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沭阳县**镇**村。被告人胡某甲曾因犯流氓罪于1994年9月25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2月1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寻衅滋事于2014年8月26日被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2月2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8年7月16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20年3月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胡某甲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胡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霍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胡某甲,听取了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霍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胡某甲通过谎称可以找关系帮助同号房狱友的手段,多次骗取王某甲等人共计人民币52.6万元。现分述如下:

1.2018年7月,被告人胡某甲在本县看守所服刑期间,认识同号房狱友王某甲。出狱后被告人胡某甲谎称可以帮助王某甲消除征信不良记录,自2018年10月至11月先后骗取王某甲人民币7万余元。

2.2019年7月,被告人胡某甲在本县看守所服刑期间,认识同号房被刑事拘留的狱友王某乙,被告人胡某甲谎称自己系时任沭阳县**委**胡某乙的堂兄弟,取得了王某乙的信任。2020年3月,被告人胡某甲谎称可以行贿胡某乙为王某乙办理缓刑,先后三次共计骗取王某乙人民币45万元。

3.2020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胡某甲刑满释放后联系同号房狱友朱某某的妻子霍某某到本县沭城街道青少年广场附近“时尚”渔具店,谎称可以买食物衣物送给羁押在县看守所的朱某某,骗取霍某某人民币0.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提取的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霍某某陈述;

3.被告人胡某甲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多次诈骗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玉泉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现羁押于沭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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