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19〕223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沛县**镇**庄**号。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1日由沛县公安局变更取保候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胡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胡某某,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5月份期间,被告人胡某某以帮助被害人贷款购买汽车做二次抵押贷款为名,在抵押时帮助被害人付首付等手续费用,取得被害人信任,骗取被害人购买的车辆3车,价值人民币395000元,转押给他人获利。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胡某某被抓获归案,上述车辆至今无法追回。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3月份,被告人胡某某用上述手段骗取刘某某购买的揽胜极光越野车1辆,价值人民币166000元
2.2019年3月份,被告人胡某某用上述手段骗取丁某某购买的甲壳虫轿车1辆,价值人民币133000元
3.2019年5月份,被告人胡某某用上述手段骗取高某某购买的自由客越野车1辆,价值人民币9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车辆照片、购车协议等书证;
2. 证人李某某、房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高某某、丁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
5. 沛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 辨认笔录、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价值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鹿存刚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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