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633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37028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青岛市即墨区**镇**村**号。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以来,被告人胡某某通过网络游戏平台先后结识被害人张某某、王某某、胡某某,被告人胡某某隐瞒其结婚后离异、有小孩的事实真相,虚构其未婚、无男友等事实,与上述被害人假意以男女朋友关系相处,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被告人胡某某以需要钱偿还网贷、购物、美容,骗取被害人钱款,用于其支付游戏充值、日常生活支出等,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7750余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胡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假意以男女朋友关系相处,过程中以需要钱偿还网贷、购物、美容等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4450余元;
2.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胡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假意以男女朋友关系相处,过程中以需要钱偿还网贷、购物、美容等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6150余元;
3.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胡某某与被害人胡某某假意以男女朋友关系相处,过程中以需要钱偿还网贷、购物、美容等为由,骗取被害人胡某某人民币共计7150余元。
2020年8月4日,被告人胡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调取收集的胡某某的结婚证、离婚证等书证;
2.证人乔某某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王某某、胡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害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公安机关提取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的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长武
(院印)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于其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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