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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一部刑诉〔2020〕32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1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启东市,住江苏省启东市********号。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2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胡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胡某某通过网络社交软件结识被害人周某某。2019年8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先后向周某某谎称工程缺少资金需要借款、购车需要交保证金等事由,骗取被害人周某某共计人民币33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胡某某于2019年8月21日,谎称其投资的湖北工程缺少资金,向周某某借款,骗得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10000元。

2.被告人胡某某于2020年4月4日,谎称为周某某购车需要交保证金,骗得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10000元.

3.被告人胡某某于2020年4月16日,谎称自己和周某某的不雅视频被人发现遭对方勒索,让周某某出资平息,骗得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3000元。

4.被告人胡某某于2020年5月10日,谎称出资请律师讨债,向周某某借款,骗得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胡某某于2020年6月10日在上海杨浦区被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周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谅解书、被告人胡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施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

6.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手机电子数据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兵

检察官助理:陈华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启东市**镇**村**组**号。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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