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851号
被告人胡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7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山县,住重庆市巫山县**镇**村**组**号。2020年5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4日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间,被告人胡某在家中网上玩游戏以周皓威的名字,认识了被害人关某某,并谎称自己开有金融公司家境优越,后双方在网上以男女朋友相称。2020年3月13日23时35分许,被告人胡某谎称其父母吵架了现其母亲的银行卡被自己父亲收走了,其身上暂时没有钱需要向关某某借钱给其母亲,随后关某某就在昆明市西山区**路*****栋****室通过微信转账给谎称是其母亲实际系被告人胡某自己使用的的微信转了人民币14000元。后关某某向被告人胡某要钱时,被告人胡某以各种借口推脱并失联。关某某发现被骗后向公安机关报警。2020年5月24日9时,民警在被告人胡某住处重庆市巫山县西坪安置房A1栋5楼6号将其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陈述;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无视国法,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到案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俊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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