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南检刑诉〔2020〕310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21977********,汉族,中专文化,钦州市**所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钦州市钦南区**镇**村**号,住钦州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7月22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24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胡某某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20日,被告人胡某某以花钱办理C1驾驶证为由,骗取唐某某人民币14000元。
2018年10月11日至2019年3月21日期间,被告人胡某某以可以花钱帮忙办理B2驾驶证、处理违章为由,骗取李某某共计人民币24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福全
检察官助理:陈麒亦
2020年9月25日
附: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7666****;保证人胡某甲,联系电话:13387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及《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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