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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诈骗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9〕31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89********,汉族,高中文化,高二辍学后入伍,退伍后在平舆县**管理中心上班,2017年3月离职,非党员,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街道办事处****家属院**号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30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4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平舆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27日,被告人胡某某冒充前任平舆县房产交易管理中心主任杨某某对周某某实施诈骗,2018年10月27日至10月31日,胡某某先后分六次从驻马店市华源国际酒城骗取十六箱500ml茅台酒(6瓶装)、两箱375ml茅台酒(12瓶装)、十七箱1618五粮液酒(6瓶装)、三箱1573国窖酒(6瓶装)。

2、2018年11月20日18时左右,被告人胡某某冒充驻马店市不动产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到驻马店市文明路上的中国移动手机连锁卖场实施诈骗,胡某某骗取张某甲八部iphoneX(256G),被骗的手机四部白色、四部黑色,总价值为65000元左右。

3、2018年9月17日上午,被告人胡某某在平舆县城乘坐李某某的出租车时实施诈骗,胡某某冒充在平舆县房产办上班,以能帮李某某办房产证的名义,诈骗了李某某9000元。

4、2018年10月12日下午两点左右,被告人胡某某冒充平舆县法院人员张某乙实施诈骗,在张某乙经营的“华致酒行”内,胡某某骗取十箱1618五粮液(6瓶装)、三箱500ml茅台酒(6瓶装)。

5、2018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胡某某冒充政府部门的人员对张某丙施诈骗,在平舆县旭海酒店门口,胡某某骗走张俊的一部灰色iphoneX(256G)、一部银色iphoneX(256G)、一部灰色iphone8 plus(64G),被骗手机总价值为21260元。

6、2018年7月16日,被告人胡某某在平舆县“丹江温泉”洗脚的时候认识了技师徐某某,胡某某以帮徐某某的小孩到平舆县第二小学上学的名义对徐某某实施诈骗,徐某某被胡某某诈骗了3700元。

经评估,五粮液酒27箱、茅台酒19箱的价值3561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买酒签单、欠条、收据、转账记录、收条、谅解书等;

2.证人武某某、杨某某、刘某某、黄某某、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张某乙、张某甲、李某某、张某丁、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美丽

检察员:宗思华

2019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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