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831991********,汉族,大学文化,原系平度市**********局劳务派遣制职工,住平度市**镇**村**号。2019年9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5月份,被告人胡某某进入平度市******代理中心工作,后于2017年7月份,被青岛平度**人才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派遣至平度市*********局劳动人事仲裁院工作。自2017年8月份至2019年3月份期间,胡某某对外宣称能够帮助社会人员补缴社保,虚构能够在短期内帮助不符合办理社保条件的人员补缴社保等事实,利用其在平度市*********局工作的便利条件,使大量社会人员相信其有补缴社保的权限和能力。后胡某某在明知上述人员不符合办理社保条件的情况下,骗取上述人员每人人民币9万元至15万元不等的社保补缴款,并将收取的社保补缴款用于网络赌博及个人消费。期间,部分缴费人员因迟迟未能办理社保遂询问社保补缴一事办理情况,胡某某虚构社保补缴一事正在办理或快要办理成功等事实,使上述人员继续相信其有补缴社保的能力。2019年3月16日前后,胡某某向部分已缴费人员虚构办理社保补缴工作基本完成,再缴纳人民币一万元可以办理失业金的事实,继续骗取他人钱款。至2019年3月底,胡某某先后骗取于某某等25人的钱款共计人民币317.2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报案记录、破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明细、平度市公安局办案说明、户籍证明书、收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曲某某、童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累计人民币317.2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倩
2020年1月10日
附: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平度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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