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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43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4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30194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东明县**镇**村**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6日被东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东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因妻子程某某于2017年5月17日被人撞伤住院治疗,在获得肇事方足额赔偿后,把程某某的身份证提供给闫某某(另案处理)骗取居民医疗保险费用。闫某某于2017年6月21日在东明县人民医院报销程某某的医疗保险费用7743.98元,胡某某从中分得人民币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胡某某供述和辩解;2.证人程某某证言;3.书证居民医保统筹费用结算单等;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娄西章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东明县某某镇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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