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3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市**县,现住孟州市**办事处**村。因涉嫌犯有诈骗罪,2019年9月29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盗窃罪,2020年5月26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孟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退回孟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孟州市公安局于2020年7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29日,被告人胡某某使用虚假姓名在淘宝网上购买耐克牌儿童鞋一双,经河南省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丰速运公司)发货,到货后胡某某将正品鞋子掉包,并退回卖家,致使顺丰速运公司赔付淘宝店家599元。
2.2018年12月24日,被告人胡某某使用虚假姓名在淘宝网上购买斐乐牌女士鞋子一双,经顺丰速运公司发货,到货后胡某某以上述同样手段进行退货,致使顺丰速运公司赔付淘宝店家1080元。
3、2019年1月29日,被告人胡某某使用虚假姓名在淘宝网上购买“VERO MODA”女装一件,经顺丰速运公司发货,到货后胡某某以上述同样手段进行退货,店家暂未向顺丰速运公司索赔。
4、2019年6月14日,被告人胡某某使用虚假姓名在淘宝网上购买“VERO MODA”牌白色上衣一件,经顺丰速运公司发货,到货后胡某某以上述同样手段进行退货,致使顺丰速运公司赔付淘宝店家361.5元。
5、2019年8月2日,被告人胡某某使用虚假姓名在淘宝网上购买耐克牌鞋子三双,经顺丰速运公司发货,到货后胡某某以上述同样手段进行退货,致使顺丰速运公司赔付淘宝店家1198元。
综上,被告人胡某某实施诈骗共计3238.5元。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已全额退赔顺丰速运公司3238.5元,并取得顺丰速运公司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快递盒1个,黑色丝袜1双;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高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电子数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 莉
检察官助理:张延飞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孟州市**办事处**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