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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诈骗案)_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新检刑诉〔2019〕283号

被告人胡某甲,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41982********,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市红谷滩区**期**栋**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胡某甲通过婚介所认识被害人单某某,谎称自己名叫韩某某、并编造自己在银行工作等虚假信息与被害人相处。2019年5月,被告人胡某甲以要交车险差钱、开的餐馆消防不合格要罚款等虚假事项为由,两次向被害人单某某借款共计2.05万元。被告人胡某甲借款成功后将被害人微信拉黑,多次拒绝与被害人见面后失去联系。

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胡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胡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0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初犯、退赃取得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建议对被告人胡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玲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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