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谎称帮被害人投资理财、购买演唱会门票等事实,先后骗得被害人任某某、权某某、侯某某在本市杨某某**路**广场等地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转账共计人民币(下同)80余万元。
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胡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权某某陈述、接受证据清单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截图,证实2019年6月至10月间,被告人胡某某虚构有理财项目投资获取高利润、需要资金归还公款、帮朋友忙等理由,骗得其50余万元。
2.被害人任某某陈述、接受证据清单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截图,证实2019年3月至7月间,被告人胡某某以能够代购周杰伦等明星演唱会门票为由,骗得其20余万元后并未给其演唱会门票。
3.被害人侯某某陈述、接受证据清单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截图,证实2019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胡某某以能够代购周杰伦、陈情令演唱会门票等为由,骗得其7万余元后并未给其演唱会门票。
4.证人崔某某证言,证实其没有接到过被告人胡某某要买陈情令演唱会门票的请求也没有收过钱。
5.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清单,提取笔录及截图,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胡某某的手机,并从中提取相关转账收款记录。
6.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胡某某被抓获归案的经过。
7.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的历次供述,证实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熊欣慰
(院印)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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