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下检一部刑诉〔2020〕175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426231998********,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县*镇*行政村新村自然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8年期间,为了非法牟利,被告人胡某某多次通过微信、QQ、手游等结识多名女性被害人,后以男女朋友名义交往,谎称自己是广东人,母亲在国外等事实,在博得被害人信任后,多次虚构治病、要到广州出生地散心要资金周转等事实,从被害人处骗得钱款总计96 982.52元(以下均为人民币),骗得钱款用于酒吧等高消费场所,被害人发觉被骗催讨后,嫌疑人即微信拉黑被害人,拒接被害人电话。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胡某某通过微信添加好友结识被害人王某某,在取得被害人王某某信任后,多次虚构要回广州老家过年、学车、拔牙需要资金周转等事实,骗取被害人50 000元,后在被害人催讨下,归还了5 500元。
2、2018年7月至9月,被告人胡某某经交友微信群结识家住本市下城区**室被害人朱某某,在取得被害人朱某某信任后,多次虚构治病、要回出生地广州散心需要资金周转等事实,骗取被害人52 482.52元。
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胡某某在合肥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7月9日,被告人家属向被害人王某某退赃,并获得王某某谅解;7月16日,被告人家属向被害人朱某某退赃,并获得朱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支付宝转账记录、借条、谅解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2、被害人王某某、朱某某的陈述;
3、证人张某某婷、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搜查、讯问视频等。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
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 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谢祎青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押于下城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3册、补充材料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