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Z56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821987********,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当阳市**镇**村**组,住重庆市巴南区**小区**栋**。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初,被告人胡某某通过交友软件结识网友被害人符某某,向其谎称自己是四川外国语大学的老师。
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胡某某在与被害人符某某的聊天过程中,知晓符某某的侄女中考意愿入读重庆外国语学校的想法,胡某某便对符某某编造可以托关系入读的事实,并用自己的微信小号,编造与学校领导沟通此事的聊天记录,骗取符某某信任,致使符某某于2020年6月至8月,先后四次在重庆市巴南区微信支付胡某某人民币1.3万元(以下币同)。
2020年9月3日,被告人胡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20年10月5日,胡某某的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1.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微信聊天记录、四川外国语大学的情况说明、微信支付记录、收条、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符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1.3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全额退赔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明江
2020年1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重庆市巴南区**小区**栋**,联系方式1911273****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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