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126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现住**县**乡**村**号,农民,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经西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月29日被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本案由周口市西华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3月20日11时许,朱某某(已判决)、党某某(已判决)以冒充军警购物的方式诈骗西华县朱某某94800元钱,诈骗得手后,朱某某告知段某某(已判刑)钱已到账,让事先拿着银行卡的段某某取款,随后段某某找到POS机将诈骗来的钱刷出并扣除总钱数的40%(37920元),当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到段某某家中将剩余的60%现金(56880元)拿走。
2、2018年3月21日11时许,朱某某(已判决)、祁某某(已判决)、党某某(已判决)以冒充军警购物的方式诈骗平乡县被害人韩某某40000元,诈骗成功后,朱某某告知段某某钱已经到账,段某某以同样的方式将钱取出并扣除总钱数的40%(16000元),之后被告人胡某某到段某某家中将剩下的60%现金(24000元)拿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发还物品清单;
2.被告人胡某某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发破案报告等书证;3.证人朱某某、段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朱某某、韩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的方法掩饰、隐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胡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系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卫敏
2019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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